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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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77号 2008-11-30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个人所得税*
*代开货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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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8]819号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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