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下列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说明:文件名略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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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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