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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2009-2-5

【财政部】
【2009】
【出口退税】
【税率】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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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11号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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