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税[2011]115号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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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财政部】
【2009】
【增值税】
【综合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秸秆纤维板

  2

  木()、秸秆、蔗渣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7

  沙柳箱纸板

  8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相关文件

财税[2010]114号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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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4号  2010年1月12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二)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1份;
(三)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及复印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按月填报《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并报送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9号)相应废止。

  附件:《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4号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第二条规定: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据了解,目前我省符合文件要求的检验机构有两家,分别是: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联系电话:0371-63318988)
河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郑州市德亿路4号,联系电话:0371-63391939)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提交由上述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414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但可不提供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证书及认定结论。在按照第九条规定报送调查报告时还应核实综合利用产品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中的具体名称及该原料的购进来源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补充列明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的农林剩余物的名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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