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4号 2010年1月12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二)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1份;
(三)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及复印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按月填报《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并报送环保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书面申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9号)相应废止。
附件:《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4号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第二条规定: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据了解,目前我省符合文件要求的检验机构有两家,分别是: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联系电话:0371-63318988)
河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郑州市德亿路4号,联系电话:0371-63391939)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提交由上述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414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但可不提供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证书及认定结论。在按照第九条规定报送调查报告时还应核实综合利用产品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中的具体名称及该原料的购进来源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补充列明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的农林剩余物的名称及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