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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9]26号 2009-03-20

【财政部】
【2009】
【资源税】
【煤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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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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