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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二○○九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 【2009】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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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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