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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综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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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31号 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09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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