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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综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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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09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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