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267号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超过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稽查部门在对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时实施。
三、根据《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自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五、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未经清算程序需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及审核合议后,应制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结果。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中的核查及审核合议程序。
六、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第九条、附件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号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就贯彻《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可以清算条件通知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表样见附件),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受理补报清算资料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三条中,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三、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