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9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134号 2009-3-17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9]55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1年05月01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