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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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2009-04-29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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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我市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在划分各分支机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采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项因素计算确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申报系统后,企业才能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我局已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简要修改,修改后的审核表既作为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具体规则详见审核表的填表说明。
  三、由于上述业务规则的变动,我局正在对年度申报系统汇总纳税模块进行修改。因此,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推迟到2月20日之后。
  四、为保持2010年一、二季度申报正常进行,我局申报系统已经自动将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度三、四季度的分配比例有效期截止日从原来的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汇总纳税企业一、二季度申报时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五、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及填写说明已在我局网站(http//szds.gov.cn/ )的“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企业所得税”位置更新,供下载。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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