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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2009-05-15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税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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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5号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国债利息收入
1.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五)其他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相关规定。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预缴期间,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汇算清缴期间,提供汇算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项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备案完毕后,可按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申报,但汇算清缴期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预缴期间,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汇算清缴期间,报送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样表见国税函〔2009〕203号);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本项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备案完毕后,可按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申报,但汇算清缴期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样表见国税发〔2008〕116号);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创业投资企业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固定资产加速、缩短年限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年限摊销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功能、固定资产加速、缩短年限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年限摊销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固定资产加速、缩短年限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年限摊销拟采用的方法、折旧或摊销额的说明;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购置专用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等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购置专用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专用设备属于相关优惠目录范围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书或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软件(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三、第六、第八、第九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证书(名单)、年审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获利年度声明(除第三款外);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书(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文化转制企业
1.优惠依据:财税〔2009〕34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发布的文化转制企业认定名单(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动漫企业
1.优惠依据:财税〔2009〕65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当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当年度有效的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1.优惠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搬迁文件或公告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优惠依据:财税〔2009〕63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本通知第二条各优惠项目中对其中一种资料同时要求报送资料原件及其加盖公章复印件的,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与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给纳税人。除此之外,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由备案税务机关留存。
四、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或备案管理,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相关企业、产品的认定管理程序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备案时进行一次性确认,纳税人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以后年度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报送经税务机关首次备案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一律由各区县局备案或确定备案权限。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区县局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备案权限。
八、各区县局应设立纳税人备案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备案时间、项目、年限等内容,建立备案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程序、文书等要求以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40号 2010-02-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外,其他各类减免税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项减免税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 39号)文件执行。

  二、鉴于国税函〔2009〕255号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减轻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对于2008年度汇算清缴中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备案项目,可要求纳税人将所需报送资料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一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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