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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9.06.20 国税函〔2009〕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发票】
【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防止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中强行销售通用设备和违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提供《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见附件),告知纳税人需要购买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及收取技术维护费的情况及依据,同时告知纳税人如纳税人提供的计算机不能通过验机的,可向服务单位索取列明验机情形及具体检测不
  通过原因的书面验机报告。纳税人对验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检测。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在地市或者区县税务机关成立由增值税管理、纳税服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的问题。在进行重新检测时,要通知服务单位相关人员到场。经过重新检测,属于纳税人计算机问题,不能正常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告知纳税人自行更换计算机;属于技术服务人员弄虚作假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督促服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防伪税控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督工作。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和技术维护,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费用(如培训费、证书费和换证费等);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自行上浮技术维护价格。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对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妥善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发现服务单位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违规收取费用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要立即通知服务单位纠正,服务单位拒绝纠正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
  
附件:
  
  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
  请你单位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联系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工C卡(64K)每张79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本地制定的具体价格为___________。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购买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纳税人购买通用设备的渠道。纳税人提供的计算机不能通过验机的,可向服务单位索取列明验机情形及具体检测不通过原因的书面验机报告。纳税人对验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重新检测(联系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税务机关名称: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2009年6月13日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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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09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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