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9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股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8月01日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