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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2009-08-13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增值税】
【免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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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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