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357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充分认识该项管理措施的重要性,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防范税收风险有机结合。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按《通知》要求采用多项评估手段,对该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等异常情况及具体原因进行分析核实,指标异常情况排除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退税所属期2009年9月份、10月份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
事项,应按《通知》要求审核,已经办理退税的,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存在疑点的,进行评估,涉嫌重大偷骗税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省局按照《通知》要求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简称预警系统)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先评后退预警”指标,并将被预警纳税人在征期结束后发布到预警系统(不进“一员式”)。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由税收管理员进入预警系统“一户式预警查询”进行查询(查询方法见附件二),如果纳税人未因该项指标被预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否则,应对纳税人实施评估。经评估,指标异常疑点排除的,按规定办理退税;涉嫌重大偷骗税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所属行业核定等征管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调整CTAIS相关数据,并报省局(流转税处)更改初始记录。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一户式预警查询”查询方法(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556号2009-09-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日常征管实际,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税负率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企业情况进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变动幅度超过(±)50%(含本数)的视为异常。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且疑点不能排除的纳税人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在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期间,暂停该纳税人即征即退手续的审批。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9〕215号2009-09-0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对生产销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或即征即退50%的办法;
(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二、销售额变动率暂定为10%--30%,各设区市局根据本地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有关行业和产品的具体变动率指标,并上报省局备案。
三、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产品的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标准暂定如下:
(一)软件产品 7.3%
(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7%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 10% 热力 4.5%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8%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5.8%
6.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3.3%
7.燃煤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石膏(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 7.7%
硫酸(浓度不低于15%) 4.5%
硫酸铵(总氮含量不低于18%) 5.2%
硫磺 5.4%
8.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 4.5%
活性炭、白碳黑 5.1%
乳酸、乳酸钙 2.9%
沼气 6.7%
9.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 6.2%
热力 4.5%
1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10%
11.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其中:石棉水泥制品 5.4%
轻质建筑材料 1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 5.3%
隔热和隔音材料 3.3%
其他建筑材料 4.4%
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的税负率指标,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四、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对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暂定标准以及增值税税负率异常暂定标准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向省局反馈,省局将综合各地意见后研究调整。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