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9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 2009-10-10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资源综合利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09年10月25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