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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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74号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华能国际】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季度,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当年华能国际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应为零。但由于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而是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当年共预征企业所得税款152132157.6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规定,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预征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2009年度的预缴税款。
  二、与华能国际存在类似情况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即2008年各个预缴月份或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不应该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但存在部分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9]33号 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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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253号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转发给你们。如我省地税管征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存在类似情况的,可由总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上报设区市局(仅跨县市区)、省局(跨设区市),由设区市局、省局审核确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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