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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企业所得税】
【清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9]3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财税[2009]60号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10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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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0〕14号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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