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09年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2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营业税】
【代理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6]247号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国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5]108号 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1月09日

.
相关资料

 

.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