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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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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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1年05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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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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