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