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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加强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货便函[2009]12号 2009-1-15  实施时间:2009-1-20 失效时间:2009-12-31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车辆购置税】
【管理】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含,下同))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总局将下发有关文件。为便于各地了解并及早安排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先期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系统的调整问题
  为保证税收政策调整落实到位,1月18日总局将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先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一档5%税率、减税车辆纳税申报表中税率的变更、增加税收汇总缴款书按5%税率上传综合征管系统(具体升级内容和相关操作说明总局信息中心将发文明确),请你们加强与信息中心协调配合,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月19日之前对本地征收系统进行测试,并按照系统升级后的操作说明对车购税征收人员进行培训,确保1月20日调整后的征收系统正常运行。其他需要升级的问题,总局将另行部署。
  二、关于减税的起止时间和减税范围
  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1.6升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时间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是指小轿车、越野车、额定载客人数在9(含驾驶室准乘人数)位以下的小客车和部分专用车辆,具体界定范围财政部和总局即将发文明确。
  三、各地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减税车辆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利用政策的调整钻空子。发现弄虚做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征收机关要做好车购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车购税政策调整,车购税征收机构要制定紧急预案,在人员和设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对可能出现的如:纳税人比较集中,征收大厅人员拥挤;征收工作量突然增大,征管员操作不熟练;纳税人对政策不理解,征纳纠纷增多等问题做好各项应对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测试和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和信息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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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其他)            最近编辑: 2009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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