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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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4]7号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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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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