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5号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3年度36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相关内容

.

回到首页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