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48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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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件

20031231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国务院决定取消审批 国发[2004]16号 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财税<2000>26号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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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财税[2004]142号 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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