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 2003-1-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略)

相关内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文件

回到首页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1-2003,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维护:唐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