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3.04.04 财税[2003]8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相关内容
.
回到首页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