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099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 “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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