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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2004
消费税

财税[2004]10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 注
HFJ6370F 2002.9.9—2003.12.3l HFJ6370G HFJ6 370H
HFJ7110 2003.1.8—2003.1 2.3l
HFJ5016XJB 2003.10.10-2003.12.31
HFJ71 30 2002.10.18—2 003.12.31
HFJ7l 60BE28M 2003.1.22-2003.12.3l HFJ7160BE2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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