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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
2004
营业税

财税[2004]123号 2004-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国发[1986]90号 房产税暂行条例

[86]财税地字008号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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