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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4年
所得税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2004-09-20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05]17号 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财税[2004]156号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相关内容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法〔2004〕444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4]5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2004〕597号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我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我省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四、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所制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请各市财税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向社会进行宣传。
  五、各市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要认真测算由于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影响本地区财政收入的情况,并填报本通知所附《2004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影响收入情况表》,于2005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1、2004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影响收入情况汇总表(略)
     2、2004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影响收入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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