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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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4年 营业税
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93号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3]433号 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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