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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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财税[2004]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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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青岛、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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