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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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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30号2004-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4]1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9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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