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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 2004 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税[2004]79号2004-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关文件
(94)财税字008号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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