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5年* *营业税* *金融* *证券*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2005-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官方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