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5年*
*出口退税*
*管理*

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2005-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各公开媒体,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