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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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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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函[2004]20号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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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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