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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有效 | 替代文件:无 | 关键词:出口退税 焦炭 财税明电 20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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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碳、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3]222号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4]2号 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1号 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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