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有效 | 替代文件:无 | 关键词:出口退税 焦炭 财税明电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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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相关文件 |
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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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财税明电[2004]2号 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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