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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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17号 2003-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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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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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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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3〕64号 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 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 2003年9月1日前按照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 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得提前或滞后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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