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从事旅游观光 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税发〔2003〕36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将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 
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凡以前已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 
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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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3〕7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 
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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