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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
增值税

国税发[2004]112号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4]1197号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5]169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相关内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17号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市)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的企业进行清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按照本通知清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账务,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两个明细账上不能同时出现余额。即:增值税欠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反之,增值税欠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进行核实,如属于外贸企业的,应将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货物尚未出口以及货物出口待退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在核实后方可与增值税欠税额进行冲减。
  二、对本市未使用国税发[2003]53号通知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第三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以下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1、本期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数据,按上期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减去上期第34栏“欠缴税额”的余额数填列,如余额数为负数,则本期第22栏数据为零,本期第34栏反映尚未抵减的增值税欠缴数。
  2、本期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数据,按上期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增值税欠缴税额的余额填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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