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发[2004]91号 2004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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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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