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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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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2-15 国税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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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3号 2006年1月13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市局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2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管理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对象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下简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辅导,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优质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税款的手续;对受理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分为调研准备阶段、宣传辅导阶段、实施阶段、总结分析阶段和通报考核阶段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研准备阶段。市局和各局应在11月30日前做好当年汇算清缴的调研准备工作。
  1、各局应在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前有重点地对所管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纳税人在执行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对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日常管理中反映出的政策问题、管理问题以及对当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所得税处)。市局有选择地到部分局进行调研,听取各局对当年汇算清缴工作的反映,并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进行座谈,听取纳税人的建议。
  2、拟出做好当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当年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各方面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通知》),下发各局。《汇算清缴通知》应包括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汇算清缴管理中应做的主要工作和具体要求、有关资料的报送要求和时间等内容。
  3、拟出汇算清缴年度政策变化要点。市局将汇算清缴年度与以往年度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明确汇算清缴年度主要的政策变化,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做准备。
  4、组织编印汇算清缴工作中所需的宣传辅导材料,备齐企业汇算清缴中所用的各种表、证、单、书。
  (二)宣传辅导阶段。市局和各局应在汇算清缴年度的次年1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做好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1、市局召开由各局参加的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布置会,将当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具体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汇算清缴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向各局进行布置和辅导。
  2、各局应根据市局《汇算清缴通知》和布置会的内容,结合本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局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3、各局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相互间的业务配合关系。
  4、各局应对参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各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使相关人员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当年汇算清缴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
  5、各局应在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征收所、管理所中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6、各局应结合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分别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发放辅导材料等各种形式、各种途径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
  (三)实施阶段。各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另有规定者除外),做好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审核,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1)受理申报的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受理人寿保险汇缴企业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不包括定额征收的企业)。
  (3)受理申报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③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④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书面说明;
  ⑤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⑥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
  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4)在受理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反馈受理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受理后签字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
  (2)催报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提高纳税人的申报率。
  (3)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汇缴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申报表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3、依法对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的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各局不再受理。
  (2)各局应及时将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并对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对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书面说明及时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税款手续。
  (四)总结分析阶段。各局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完成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审核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收入分析及工作情况总结等工作内容。
  1、资料归档。各局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已受理的各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数据统计。各局应按照税源统计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企业汇算清缴的主要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主要分析指标。
  (1)需统计的主要数据包括: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税源统计中要求的其他数据等内容。
  (2)需计算的主要分析指标包括:申报率、有税率、零申报率、亏损面等各项指标。各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① 申报率
  申报率=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均包括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户数,不包括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户数。
  ②有税率
  A、汇算清缴企业有税率=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不包括免税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有税率=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定率征收企业有税率=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100%
  ③零申报率
  A、汇算清缴企业零申报率=已进行汇算清缴的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清缴的零申报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包括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的企业和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企业,不包括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所得为零的企业。实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为纳税所得为零的定率征收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率=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定率征收企业零申报率=定率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100%
  ④亏损面
  亏损面=亏损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亏损企业为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负数的企业。
  3、对各类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各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减免税、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等各类事项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各类审核审批事项的户数、金额、调整额等内容,分析审核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4、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总体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要如实反映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工作,总结及分析中的情况叙述要清楚,各项逻辑关系要准确。
  (2)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①汇算清缴基本情况。主要报告各局汇算清缴年度的整体工作方针或原则,并简要说明汇算清缴年度的企业申报情况、盈亏情况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A、企业申报情况,包括:汇算清缴年度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申报率、同比增减情况,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等情况。
  B、企业盈亏情况,包括:盈利企业户数、有税企业户数、零申报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分别占全部汇算清缴企业户数的比例。
  C、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汇算清缴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同比增减数、完成收入计划情况。
  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主要报告各局在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以及落实当年《汇算清缴通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内、对外的宣传辅导情况、税源管理情况和贯彻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情况以及采取的具体征管措施、减免税、财产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等主要涉税事项的审批情况等内容。
  ③收入分析。各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收入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分析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04号)和其他相关规定,针对企业销售(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与上年相比发生的变化,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具体税收政策变化以及新的征管措施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等诸多因素,对影响本局所得税税源变化的各项具体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分析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能够准确反映影响本局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各种具体原因。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在收入分析中要加以专题说明。
  ④存在问题及建议。总结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⑤附件。税源统计表和市局要求各局随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的其他材料作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附件。
  (3)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各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次年的6月20日前报送市局。
  (五)通报考核阶段。市局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完成对全市汇算清缴管理情况的总结、通报和考核工作。
  1、市局召开各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会,将全市汇算清缴工作完成情况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并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全市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各局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申报率、零申报率、亏损面、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2、市局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各局在汇算清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各阶段是否按照市局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各类统计数字是否准确、情况说明是否清楚等内容。
  四、本《规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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