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 *综合* *管理*
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2005-0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二、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银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各公开媒体,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