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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
*增值税*
*一般规定*

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2005-0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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