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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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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95号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深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5〕24号),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复字〔2004〕178号),按照总局“三定”方案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并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为此各级国税部门需要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附件1)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指台式机、便携机)、PC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总局将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未经授权批准,各级国税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上述(一)条项目除外),2005年暂由各省级国税局组织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各级国税部门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附件2)中的项目,由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采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小型机、网络专用设备除外)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自行组织采购。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且项目预算超过12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授权采购。申请单位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办理。
  (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为信息化建设配置的小型机、网络专用设备,须先向总局信息办报送技术方案,经总局审核批准后,纳入总局集中采购范畴。
  三、为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方便基层采购,上述一、二款内总局已经组织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中标“标的”将定期公布于总局机关《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刊(半月周一刊),各级国税部门可以按照中标货物或服务相关内容、中标价格进行采购,并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应充分利用总局现有网络和报纸等宣传媒体,逐步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关于系统分散采购项目的办理。各级国税部门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各省级国税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即自行采购),分散采购具体事项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关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执行。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凡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除外),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执行。
  (二)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即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5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60万元以上的),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六、切实做好2005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规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是一项制度性的基础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每年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专人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届时总局将对整个系统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七、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认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切实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组织管理,做到依法采购、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八、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略):1.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3.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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