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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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1023号 2003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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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云南、陕西、吉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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