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的请示》(深发银〔2003〕116号)。经研究,现对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