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第1144号 2003年10月1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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